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77號原 告 王正湧
廖文彭被 告 王裕義
廖碧真陳胤吉王世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105 年4月18日、105 年4 月19日送達原告王正湧、廖文彭,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