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0號原 告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法定代理人 應正琪訴訟代理人 蕭郁蓓被 告 何建興被 告 何建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嘉卿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