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05號原 告 許玉鳳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范家綺律師被 告 石宏裕即凱旋地政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3 月6 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05號原 告 許玉鳳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范家綺律師被 告 石宏裕即凱旋地政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3 月6 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