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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5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48號原 告 中華伊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裕銘被 告 張文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肆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肆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裁判日期:201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