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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6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42號原 告 皓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東霖被 告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楊宗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

8 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5 年8 月4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1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