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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7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04號原 告 林金州訴訟代理人 林志賢被 告 林秋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柒佰肆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貳佰零陸萬參仟陸佰伍拾元【即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暨建物,依原告所陳報之實際登錄查詢資料鄰近房地最低交易行情之每坪14.9萬元計算,其總面積為45.78 平方公尺,換算為13.85 坪,總價額為2,063,650 元(計算式:13.8

5 ×149,000 =2,063,650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肆佰玖拾參元,原告僅繳納肆仟柒佰肆拾元,尚不足壹萬陸仟柒佰伍拾參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6-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