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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7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44號原 告 松安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政峯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賴玉梅律師周福珊律師被 告 鴻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耀輝訴訟代理人 薛博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7-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