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16號原 告 李碧真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邱佳駿被 告 林明德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被 告 蔡美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16號原 告 李碧真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邱佳駿被 告 林明德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被 告 蔡美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