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8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16號原 告 李碧真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邱佳駿被 告 林明德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被 告 蔡美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