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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8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69號原 告 中聯產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意敏原 告 悠克興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乾被 告 悠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進祥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悠克興投資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潘信興」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李國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裁判日期:201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