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06號原 告 徐曉萱被 告 祭祀公業永熾昌兼法定代理人 黃睿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8860元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見訴字卷第14頁)。該裁定已於105 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見訴字卷第16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
3 紙在卷可稽(見訴字卷第17至20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