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23號原 告 朱元靖被 告 天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盈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兩造之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被告並應向經濟部商業司將原告董事之登記辦理註銷變更登記,核其聲明之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參仟元,尚應補繳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