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83號原 告 彪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崑驊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林蔚名律師被 告 徐志強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複代 理 人 陳以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原告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具狀之民事準備㈡狀中所敘及「原告亦得依民法無因管理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200 萬元」部分,具體表示意見(按本件前雖於第1 次言詞辯論期日時,業經當庭與原告確認訴訟標的在卷,見本院卷第70頁,惟原告上揭書狀之記載又有所不同,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