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8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彪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崑驊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徐志強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083號償還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潘曉玫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