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0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8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彪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崑驊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徐志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8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5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莊佩穎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楊璧華

裁判案由:償還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7-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