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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5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潤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詩婉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思銘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王建州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154號解約返還契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元(000000+550000=000000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日期:2017-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