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80號上 訴 人 林月娥兼訴訟代理人 許錦榮被上訴人 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林錦坤被上訴人 鍾依陵
葉錦娥呂張玉琴楊現林文洋郭玉芬林國隆許耀仁林友寬林俊吉林峻岳董裕琪林淵暉林怡宏林侑霖鄭毅凡上列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2180號撤銷區分所有人會議之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零伍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張誌洋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