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80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林月娥兼代 理 人 許錦榮相 對 人即 被 告 太平洋花園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林錦坤相 對 人即 被 告 鍾依陵
葉錦娥呂張玉琴楊現林文洋郭玉芬林國隆許耀仁林友寬林俊吉林峻岳董裕琪林淵暉林怡宏林侑霖鄭毅凡共 同代 理 人 林永頌律師
沈巧元律師複代理人 羅惠馨上列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2180號請求撤銷區分所有人會議之決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毛彥程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