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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0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汪金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2205號請求回復房屋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案由:回復房屋原狀等
裁判日期:2017-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