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0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豊松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吳姎凌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金珠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2205號請求回復房屋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52,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