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53號原 告 林祖泰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陳慶鴻律師陳政熙律師被 告 安美得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乾訴訟代理人 陳致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2 月9 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