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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7號原 告 耀金台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銘乾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潘玉蘭律師被 告 劉家昌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洪崇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公司或其他團體或其債權人,對於社員或社員對於社員,於其社員之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前項規定,於團體或其債權人或社員,對於團體職員或已退社員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9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而涉訟。查被告雖戶籍在南投縣,但實際居所在新北市,而原告公司主營業所在臺北市大同區,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況經原告當庭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事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裁判日期:201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