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0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彭奎源上列上訴人彭奎源與被上訴人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報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