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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0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16號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如對照表)訴訟代理人 黃慧仙律師被 告 蔡秉宏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有犯妨害性自主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579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裁判日期:2017-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