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16號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如對照表)訴訟代理人 黃慧仙律師被 告 蔡秉宏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有犯妨害性自主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579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