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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0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3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錦興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惠令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筱涵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奕安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又誠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3033號給付股票股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8,500元(451,000+214,500+158,400+157,300+157,300=1,138,50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莊佩穎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裁判案由:給付股票股利
裁判日期:2017-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