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41號上 訴 人 李英豪○ ○ ○ 號4樓被 上訴人 林朝雄即 被 告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訴字第3041號請求自地上物騰空遷出並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於法不合。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350,728元(計算式:75,963元/平方公尺×44.11平方公尺=3,350,7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