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56號原 告 林高金杯
林祝青林玫伶林花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被 告 高修仁
高全勝高全烟高姜金高美惠高美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複 代理人 吳宜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士珮法 官 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