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6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被 告 彭雅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信用卡帳款,依信用卡契約第26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較近被告住所之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