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70號上 訴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被上訴人 賴智慧
賴聖元上列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3070號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陸仟壹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張誌洋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