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40號原 告 黃政豐
江承諺江東榮黃嘉惠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黃豐緒律師被 告 江建忠輔 佐 人 葉麗娟被 告 詹敏富共 同訴訟代理人 趙耀民律師
廖偉真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段誠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暨正本附表編號三備考欄中關於「江承諺5 分之1 、江東榮10分之2 、江建忠10分之3 、江璽文5 分之1 、黃嘉惠10分之1 、黃嘉惠10分之1 」記載,應更正為「江承諺5 分之1 、江東榮10分之2 、江建忠10分之3 、江璽文5 分之1 、黃嘉惠10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