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38號原 告 涂燕山兼訴訟代理人 涂國威原 告 陳碧雲被 告 陳俊宏
陳淑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慧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38號原 告 涂燕山兼訴訟代理人 涂國威原 告 陳碧雲被 告 陳俊宏
陳淑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慧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