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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2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38號原 告 涂燕山兼訴訟代理人 涂國威原 告 陳碧雲被 告 陳俊宏

陳淑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慧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7-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