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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2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4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祈霏即陳欣儀

羅桂春被上訴人即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複 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裁判日期:2017-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