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42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複 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被 告 陳祈霏即陳欣儀被 告 羅桂春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冠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