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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2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69號原 告 堃霖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仲國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複代理人 陳英彥律師被 告 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興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新日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等
裁判日期:202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