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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6號上 訴 人 張智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陽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105年度訴字第466號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但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核定之,則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裁判日期:2016-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