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1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訴訟代理人 陳儀芳被 告 陳慧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兩造間所簽訂之信用卡契約書,未按期給付帳款,故提起本件訴訟,然依照上開契約書第25條約定,兩造間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36473 號卷第15頁),且此條款於本件尚無顯失公平之處,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上開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書記官 王元佑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16-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