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55號上 訴 人 李福順被 上訴人 新北市土城區體育會桌球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信成上列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555 號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102 年12月8 日召開102 年度第11屆第1 次會員大會所為之決議,除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決議無效外,其餘部分,應予廢棄,核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王士珮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