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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6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9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美涵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歐水柳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696號確認使用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陳報其就系爭地下室有四分之一使用權之交易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4250元(0000-0000=42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裁判案由:確認使用權
裁判日期:2016-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