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67號原 告 張溪瀨訴訟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
林讌珍律師被 告 李淑霞訴訟代理人 陳玉宜被 告 李洪聘訴訟代理人 李洞煥
李建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購買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