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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8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67號原 告 張溪瀨訴訟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

林讌珍律師被 告 李淑霞訴訟代理人 陳玉宜被 告 李洪聘訴訟代理人 李洞煥

李建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購買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裁判案由:購買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7-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