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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9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06號上 訴 人 黃以甄訴訟代理人 李韶生律師被 上訴人 陳世昌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06號返還押租保證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