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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9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34號上 訴 人 劉政欽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訴字第934號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參拾玖萬捌仟肆佰伍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貳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7-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