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9號上訴人 即原 告 侯葉玉娟被上訴人即被 告 葉得偉
葉建志葉得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得偉等人間105 年度重家訴字第29號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主張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00 元。因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尚未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