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家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9號原 告 侯葉玉娟被 告 葉得偉

葉建志葉得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

5 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請求離婚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裁判日期:2017-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