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1號抗 告 人 羅陳美麗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羅雍凱、羅家倫、羅曉嵐、羅曉菱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7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