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45號上訴人 即原 告 李凱國被上訴人即被 告 李琬婷
李愛華李舒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婉婷等人間105 年度重家訴字第45號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主張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17,4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962 元。因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