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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家訴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61號原 告 謝晨謠訴訟代理人 楊晴翔律師被 告 鄭秋香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已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且關於家事事件之管轄,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及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位在臺北市信義區,此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其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育全

裁判日期:2016-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