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廖寶珍被上訴人即原 告 羅玉秋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陸拾捌萬肆仟肆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