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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81號原 告 吳榮森

楊明海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被 告 施桂媚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利息等
裁判日期:2016-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