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81號原 告 吳榮森 楊明海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被 告 施桂媚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育嫻裁判案由:給付借款利息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