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81號原 告 吳榮森

楊明海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複 代理 人 葉憲森律師

洪柏鑫律師被 告 施桂媚訴訟代理人 陳金埤

張逸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利息等
裁判日期:2017-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