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81號原 告 吳榮森
楊明海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複 代理 人 葉憲森律師
洪柏鑫律師被 告 施桂媚訴訟代理人 陳金埤
張逸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