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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86號原 告 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旻鴻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複 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被 告 蔡玫華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0月17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①變更後訴之聲明所載利息之計算方式;②兩造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事件之歷審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應於105 年10月3 日前提出書狀,繕本逕寄對造)。

三、被告應補正下列事項:原告法定代理人被訴刑事案件之案號與進度(應於105 年10月3 日前提出書狀,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逸翔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裁判日期:201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