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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0號原 告 謝信得被 告 復初堂法定代理人 林鶴壽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8日以105年度補字第6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裁判日期:2016-03-04